一、责令立马停止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凤业五路23栋扩建车间的生产;二、处以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一、责令立马停止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埔孖宝工业区8栋二楼车间及同栋厂房北侧临时建筑棚内增设工艺的生产; 二、处以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责令立马停止擅自增设生产设备的使用;二、针对擅自扩大生产规模、增设生产设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五万元;针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三万五千元。合计处以罚款八万五千元。
一、立即停止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步涌全升昌工业区A-3B栋厂房3楼车间的生产;二、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一、责令立即纠正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处以罚款二十万元人民币。
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每日一万元的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期限为2016年3月18日至3月31日,共14日,共计处以罚款十四万元人民币。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环保部门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处以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一、处罚告知责令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并处以罚款二十万元 ;二、该公司总排放口外排的废水中总镍的浓度已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符合“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入罪标准,待监测报告通过省厅认可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未取得环保部门夜间作业证明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处以罚款伍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明利再生资源经营部(经营者:杨光明,身份证号码:536)
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1、责令立马停止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三工业区B栋的生产;2、处以罚款十万元人民币。
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圣美缇五金制品厂(经营者:徐春生,身份证号码:(217)
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在商住综合楼宇中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设立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的服务项目的处罚
对建设项目需挖填土方、剥离表土的,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实施工程的处罚
一、责令改正未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实施工程并引起水土流失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二、处以罚款五万元人民币。
对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对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处罚
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需要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排污者,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