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25 18:29:53 | 作者: 机体系列
3月14日,芜湖市召开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系列活动新闻发布会。芜湖市消保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烟草专卖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会,并通报了2024年度维权工作报告。
2024年度,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登记、受理、处理消费维权类投诉、举报、咨询142327件,同比增长11.9%。其中,投诉49484件,同比增长14.5%,处理率达100%,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3940万元;举报9288件,同比增长22.9%,办结率100%;接受来电来访咨询83555件,同比增长9.3% 。在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年共查处各类案件4877件,案件总值18687.14万元,罚没金额1606.87万元,发布典型案例50起,移送涉刑案件88件,4件典型案例被省局挂牌督办,全市统一销毁假冒伪劣商品17.62吨、过期药品599公斤,货值15.35万元。
芜湖市消保委2024年受理消费者投诉、咨询、举报144063件(含12315中心),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3984万元(含12315中心),投诉举报全部办结,调处率100%。在消费纠纷源头化解工作上持续发力,不仅拓展ODR在线纠纷解决、远程视频调解、消费维权服务站建设,还全面推广使用中消协新开发的智慧315平台,运用该平台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363件,引导40户企业入驻平台,与消费者直接和解消费纠纷105件。
芜湖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建立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配备镇级监管员215人,村级协管员755人。全市已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1个,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2070家生产经营主体进入“农安康”小程序,累计开具合格证3705张,全市注册主体2099家,监管人员338人。全年开展基地巡检4832家次,查办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46起、农资案件28起,移送公安部门3起。
芜湖市文旅局联合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2024年组织并且开展各类专项整治行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8060余人次,检查经营单位2830余家次。全年办理行政处罚类案件84起,办结81起,其中重大案件9件,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3家,责令改正20家次,累计办理举报投诉44件,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6.2万余元。
芜湖市烟草专卖局2024年查获假私烟220万支,办理刑事案件82起,全省排名第一;办成国标网络案件14起,连续两年实现县级局全覆盖;获评国家局重大案件6起,同比翻番,创历史最好成绩,成功打击全市首起全产业链烟草制假售假案件。同时,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全年处理849起12345、12313热线和其他渠道举报投诉,查获各类违法违规案件39起,违法卷烟3279.8条,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75.42万元。
2025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共筑满意消费”。围绕这一主题,芜湖市组织并且开展“共筑满意消费,齐创芜优环境”系列活动。这中间还包括开展市场消费环境明显问题大排查专项行动,旨在全面排查消费环境中的各类隐患;举行“共筑满意消费,齐创芜优环境”优化消费环境建设行动暨第二届芜湖特色伴手礼评测活动启动仪式,推动优质消费产品的发掘与推广;开展“芜湖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说消法”消费宣传教育微视频“五进”活动,普及消费法律知识;开展“提振消费,激发消费”消费体察活动,切实了解消费者需求与市场情况 。
2024年7月,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辖区内某书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标示为“小马宝莉-友谊永恒卡-趣影包”及“小马宝莉-友谊永恒卡-辉月包”的两盒盲盒玩具,该书店顾客中有小学生及初中生等未成年人,但现场未发现其以任何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不符合《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第二款“盲盒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盲盒经营者应当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决未成年人消费争议方面提供便利”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盲盒产品未进行显著提示的行为。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一名消费者向芜湖市消保委反映,其通过某微信小程序店铺购买一款标称“8大袋”包装的松子,商品宣传页面突出“8大袋”字样,但未明示具体克数。消费者收货后发现,所谓大袋实为手掌大小的迷你包装,8袋总重量仅有45克,与宣传页面中的“大袋”描述严重不符。消费者认为经营者对商品规格的模糊表述存在误导,涉嫌虚假宣传,遂通过平台申请退货,但经营者不仅未立即处理退货申请,且在商品页面标注“退货需消费者承担运费”,消费者认为权益受损,遂投诉反映。本案经调解,经营者最终向消费者全额退还了货款。
本案中,经营者以“8大袋”作为宣传卖点,但未标明具体克数,导致花了钱的人商品规格产生误解,实际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其模糊标注的行为不符合《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第八条“广告应准确标明商品规格、成分等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信息”的要求,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涉嫌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本案中经营者在消费的人申请货的页面中声称“退货需消费者承担运费”,根据相关法规这种对消费的人的要求只能是基于消费者申请无理由退货的情形,但本案中经营者存在虚假宣传的过错在先,消费者主张退货并非无理由,不应再承担因退货产生的运费。
在此,芜湖市消保委提醒众多购买的人,网购时应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尤其要注意查看商品详情页的规格、重量等关键信息,警惕“大袋”“超值装”等模糊表述;注意留存电子证据,应及时通过截图、录屏等方式保存商品页面、交易快照及聊天记录,便于维权时进行举证;如遇经营者以“页面已标注”等为由推责时,应积极与经营者或平台做协商,如仍没有办法解决,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当心假海螺系统门窗店。不是海螺型材公司的门店,却宣传成其门店,在百度中搜索,其生产制造门窗的小企业显示海螺系统门窗浦东一分部。小企业的工厂门楣宣传成海螺系统门窗,世界500强,海螺型材上市公司代码字样,让我们消费者绝对误以为是海螺的门店。小企业又在阳光家具线上平台也用了"要相信海螺大品牌,海螺系统门窗是大公司,上市公司,世界500强"等类型用语,在平台上又借用海螺型材的各种奖项来宣传其产品的质量等等,更让我们消费者确信这家小企业就是海螺公司的门店,质量有保证,是系统门窗。实际这家门窗小企业仅用了海螺型材,其他门窗的核心部件玻璃、五金、皮条等都与海螺无关,生产的基本工艺、管理模式、售后服务等等也与海螺无任何关系。这家小企业的产品又不是真正的系统门窗,其工艺差,注胶等工艺缺失,很多地方靠打胶来弥补水密性,售后拖拖拉拉。而海螺公司是知晓上面讲述的情况的,而且借给他们用其宣传语、奖项等。形成了上、下链条共同欺偏消费者,而且反映后不整改,性质极其恶劣。
最近,全国多地出现新冠病毒感染流行趋势。对此,总台记者对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进行了采访。钟南山院士表示,目前国内主要流行的新冠病毒毒株毒性较低,婴幼儿应格外的注意防护;老年人和有基础病的人群一旦感染要在48小时内及时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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